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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部关于酒店的规定是什么,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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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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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一、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的申办条件为:1、申办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设施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2、旅馆房屋须具备独立的门户及通道,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3、旅馆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具备安全防范标准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底层、临街靠巷易攀爬、易侵袭的门窗必须设置防盗设施。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值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旅客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5、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6、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持有居住证。7、旅馆经营单位须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旅客须知等制度牌匾悬挂上墙。二、具备旅馆的申请条件之后,还需要准备的材料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2、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3、经营场所位置图、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施产权证明,4、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5、安装旅客信息上传系统的发票及安装协议,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7、制定的安全保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可疑人员报告制度、财务保管制度、会客登记制度以及身份证查验制度的文本。8、从业人员登记表,9、治保人员登记表,10、派出所与旅馆签定的治安管理责任书到属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什么

3,宾旅馆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4、《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5、《旅店业卫生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为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严格审批制度,及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几处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对烟草系统宾馆饭店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责任与追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宾旅馆管理的法律法规

4,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四星级酒店客房服务标准

四星级 6.4 四星级 6.4.1 饭店布局和功能划分合理,设施使用方便、安全。 星级酒店 6.4.2 内外装修采用高档材料,工艺精致,具有突出风格。 6.4.3 指示用标志清晰、实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规定。 6.4.4 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各区域通风良好。 6.4.5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4.6 有公共音响转播系统;背景音乐曲目、音量适宜,音质良好。 6.4.7 设施设备养护良好,无噪音,达到整洁、卫生和有效。 6.4.8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与饭店规模和星级一致。 6.4.9 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 6.4.10 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时能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 6.4.11 前厅 a. 面积宽敞,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b. 气氛豪华,风格独特,装饰典雅,色调协调,光线充足; c. 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d. 总服务台各区段有中英文标志,接待人员24小时提供接待、问询和结账服务; e. 提供留言服务; f. 提供一次性总帐单结账服务(商品除外); g. 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h. 18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i. 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客房价目表、中英文所在地交通图、所在地和全国主要旅游景点介绍、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及相应报刊; j. 24小时接受客房预订; k. 有饭店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l. 设门卫应接员,18小时迎送客人; m. 设专职行李员,有专用行李车,24小时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 n. 有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o. 设大堂经理,18小时在岗服务; p. 在非经营区设客人休息场所; q. 提供代客预订和安排出租汽车服务; r. 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有残疾人出入坡道,配备轮椅,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厕位,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6.4.12 客房 a. 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 b. 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不小于20平方米; c. 装修豪华,有高档软垫床、写字台、衣橱及衣架、茶几、座椅或沙发、床头柜、床头灯、台灯、落地灯、全身镜、行李架等高级配套家具。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档地面材料。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 d. 客房门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e. 有卫生间,装有高级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浴缸并带淋浴喷头(有单独淋浴间的可以不带淋浴喷头),配有浴帘。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采用高档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色调高雅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低噪音排风系统,温湿度与客房适宜。有110/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电话副机。配有吹风机。24小时供应冷、热水; f. 有方便使用的电话机,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和所在地主要电话指南; g. 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有使用说明; h. 有彩色电视机,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画面和音质良好。备有频道指示说明;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 i. 有客人可以调控且音质良好的音响装置; j. 有防噪音及隔音措施,效果良好; k. 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方便客人使用,并提供插座转换器; l. 有内窗帘及外层遮光窗帘; m. 有单人间; n. 有套房; o. 有至少3个开间的豪华套房; p.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文具用品。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所在地旅游景点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与住店客人相适应的报刊; q. 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并应客人要求随时进房清扫整理,补充客用品和消耗品; r. 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心、枕套、棉被及被衬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巾、浴衣、毛巾等)材质良好、工艺讲究、柔软舒适; s. 提供开夜床服务,放置晚安致意品; t. 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及冰块,并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 u. 客房内设微型酒吧(包括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 v. 提供留言及叫醒服务; w. 客人在房间会客,可应要求提供加椅和茶水服务; x. 提供衣装干洗、湿洗、熨烫及缝补服务,可在24小时内交还客人。16小时提供加急服务; y. 有送餐菜单和饮料单,24小时提供中西式送餐服务。送餐菜式品种不少于8种,饮料品种不少于4种,甜食品种不少于4种,有可挂置门外的送餐牌; z. 提供擦鞋服务。 6.4.13 餐厅及吧室 a. 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的中餐厅; b. 有独具特色、格调高雅、位置合理的咖啡厅(或简易西餐厅)。能提供自助早餐、西式正餐; c. 有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能提供宴会服务; d. 有专门的酒吧或茶室或其他供客人休息交流且提供饮品服务的场所; e. 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无破损,卫生、光洁; f. 菜单及饮品单装帧精致,完整清洁,出菜率不低于90%。 6.4.14 厨房 a. 位置合理、布局科学,传菜路线不与其他公共区域交叉; b. 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有吊顶; c. 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冷菜间内有空气消毒设施; d. 粗加工间与其它操作间隔离,各操作间温度适宜,冷气供给充足; e. 有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有干货仓库并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f. 洗碗间位置合理; g. 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排污设施(地槽、抽油烟机和排风口等)保持清洁通畅; h. 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自动闭合的弹簧门; i. 采取有效的消杀蚊蝇、蟑螂等虫害措施。 6.4.15 会议康乐设施:有会议康乐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服务。 6.4.16 公共区域 a. 有足够的停车场; b. 3层以上建筑物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厢装修高雅;另配有服务电梯; c. 有公用电话,并配备市内电话簿; d. 各主要区域均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 e. 有商店,出售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f. 有商务中心,代售邮票,代发信件,提供电报、传真、复印、打字、国际长途电话和电脑出租等服务; g. 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 h. 提供市内观光服务; i. 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j. 有应急供电系统和应急照明设施。 k. 走廊地面满铺地毯或其他高档材料,墙面整洁、有装修装饰,24小时光线充足,无障碍物。紧急出口标识清楚醒目,位置合理。 6.4.17 在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26项。\ 酒店预订 www.93ye.com

5,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四星级酒店客房服务标准

四星级 6.4 四星级 6.4.1 饭店布局和功能划分合理,设施使用方便、安全。 星级酒店 6.4.2 内外装修采用高档材料,工艺精致,具有突出风格。 6.4.3 指示用标志清晰、实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规定。 6.4.4 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各区域通风良好。 6.4.5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4.6 有公共音响转播系统;背景音乐曲目、音量适宜,音质良好。 6.4.7 设施设备养护良好,无噪音,达到整洁、卫生和有效。 6.4.8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与饭店规模和星级一致。 6.4.9 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 6.4.10 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时能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 6.4.11 前厅 a. 面积宽敞,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b. 气氛豪华,风格独特,装饰典雅,色调协调,光线充足; c. 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d. 总服务台各区段有中英文标志,接待人员24小时提供接待、问询和结账服务; e. 提供留言服务; f. 提供一次性总帐单结账服务(商品除外); g. 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h. 18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i. 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客房价目表、中英文所在地交通图、所在地和全国主要旅游景点介绍、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及相应报刊; j. 24小时接受客房预订; k. 有饭店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l. 设门卫应接员,18小时迎送客人; m. 设专职行李员,有专用行李车,24小时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 n. 有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o. 设大堂经理,18小时在岗服务; p. 在非经营区设客人休息场所; q. 提供代客预订和安排出租汽车服务; r. 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有残疾人出入坡道,配备轮椅,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厕位,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6.4.12 客房 a. 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 b. 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不小于20平方米; c. 装修豪华,有高档软垫床、写字台、衣橱及衣架、茶几、座椅或沙发、床头柜、床头灯、台灯、落地灯、全身镜、行李架等高级配套家具。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档地面材料。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 d. 客房门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e. 有卫生间,装有高级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浴缸并带淋浴喷头(有单独淋浴间的可以不带淋浴喷头),配有浴帘。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采用高档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色调高雅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低噪音排风系统,温湿度与客房适宜。有110/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电话副机。配有吹风机。24小时供应冷、热水; f. 有方便使用的电话机,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和所在地主要电话指南; g. 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有使用说明; h. 有彩色电视机,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画面和音质良好。备有频道指示说明;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 i. 有客人可以调控且音质良好的音响装置; j. 有防噪音及隔音措施,效果良好; k. 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方便客人使用,并提供插座转换器; l. 有内窗帘及外层遮光窗帘; m. 有单人间; n. 有套房; o. 有至少3个开间的豪华套房; p.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文具用品。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所在地旅游景点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与住店客人相适应的报刊; q. 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并应客人要求随时进房清扫整理,补充客用品和消耗品; r. 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心、枕套、棉被及被衬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巾、浴衣、毛巾等)材质良好、工艺讲究、柔软舒适; s. 提供开夜床服务,放置晚安致意品; t. 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及冰块,并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 u. 客房内设微型酒吧(包括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 v. 提供留言及叫醒服务; w. 客人在房间会客,可应要求提供加椅和茶水服务; x. 提供衣装干洗、湿洗、熨烫及缝补服务,可在24小时内交还客人。16小时提供加急服务; y. 有送餐菜单和饮料单,24小时提供中西式送餐服务。送餐菜式品种不少于8种,饮料品种不少于4种,甜食品种不少于4种,有可挂置门外的送餐牌; z. 提供擦鞋服务。 6.4.13 餐厅及吧室 a. 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的中餐厅; b. 有独具特色、格调高雅、位置合理的咖啡厅(或简易西餐厅)。能提供自助早餐、西式正餐; c. 有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能提供宴会服务; d. 有专门的酒吧或茶室或其他供客人休息交流且提供饮品服务的场所; e. 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无破损,卫生、光洁; f. 菜单及饮品单装帧精致,完整清洁,出菜率不低于90%。 6.4.14 厨房 a. 位置合理、布局科学,传菜路线不与其他公共区域交叉; b. 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有吊顶; c. 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冷菜间内有空气消毒设施; d. 粗加工间与其它操作间隔离,各操作间温度适宜,冷气供给充足; e. 有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有干货仓库并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f. 洗碗间位置合理; g. 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排污设施(地槽、抽油烟机和排风口等)保持清洁通畅; h. 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自动闭合的弹簧门; i. 采取有效的消杀蚊蝇、蟑螂等虫害措施。 6.4.15 会议康乐设施:有会议康乐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服务。 6.4.16 公共区域 a. 有足够的停车场; b. 3层以上建筑物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厢装修高雅;另配有服务电梯; c. 有公用电话,并配备市内电话簿; d. 各主要区域均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 e. 有商店,出售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f. 有商务中心,代售邮票,代发信件,提供电报、传真、复印、打字、国际长途电话和电脑出租等服务; g. 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 h. 提供市内观光服务; i. 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j. 有应急供电系统和应急照明设施。 k. 走廊地面满铺地毯或其他高档材料,墙面整洁、有装修装饰,24小时光线充足,无障碍物。紧急出口标识清楚醒目,位置合理。 6.4.17 在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26项。\ 酒店预订 www.93ye.com记得采纳啊

6,星级宾馆管理办法条例

  你是要治安等方面的管理呢?还是要评级的呢?关于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关于旅馆业的管理规定的。如果需要详细的信息,可以通过我的网站http://www.chinarealestatelaw.com 提供的联系信息进一步咨询。  关于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199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和饭店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饭店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依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国家标准进行星级评定。  第三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饭店设计、建筑、装潢、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  二、星级评定的范围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五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四星级、五星级饭店。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饭店,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三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五星级饭店。  四、星级评定方法  第八条 饭店星级使用如下文件进行评定:  1.《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国家标准  2.《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评分标准  3.《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  5.《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  第九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如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中达不到必备项目的要求,或在选择项目(三星级以上)中达不到相应星级所规定的项目数量,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评分标准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中任何一项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一条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果饭店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第十二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第十三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五、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饭店星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执行。  六、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第十五条 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及《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进行复核,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  第十六条 复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复核的方法是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  第十八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并通报饭店的最高管理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饭店的复核报告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复核报告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第十九条 已以得星级的饭店,经复核如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饭店不能达到如上述中任何一项标准的要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2.除定期复核饭店星级外,各级检查员根据规定权限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委派可随时对饭店进行暗访,如发现所检查饭店在任何一项标准中达不到要求,检查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你或取消星级。若情况属实,处理恰当,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采纳检查员的建议。  3.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所属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4.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二次(含二次)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星级,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半年内,不予恢复星级。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第二十条 各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各星级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饭店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饭店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的机构备案。  2.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若达不到规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如降低或取消其星级,须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批。  3.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星级饭店,根据检查出的问题在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后直接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第二十一条 各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各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处理权限同上)。  第二十二条 复核工作要与饭店业优质服务相结合,对既符合星级标准,又能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宾客一致表扬的、特别是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和宾客意见得分率很高的饭店,可做为各星级最佳饭店候选。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饭店星级标志由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  第二十四条 饭店星级标志须置于饭店大堂最明显位置。  第二十五条 鉴于饭店星级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于199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7,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对一些最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如客人入住时间与收费的界定问题、吃饭时的开瓶费和自带酒水问题等都有相关规定。《规范》还明确了对会员饭店违反《规范》的处理办法,根据情节的轻重,协会将分别给予会员饭店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和除名的处理。 2、《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 由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饭店业的一般规定,预订、登记、入住的规定,收费规定,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保管宾客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的规定,餐饮的规定,洗衣的规定,停车场管理的规定,争议处理的规定,等等。该规范试行稿对停车收费、可收两天房费情形、行规的效力、带有歧视条规等热点都进行了规定,它的出台对饭店的自律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饭店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但对一些条款的制定是否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违背,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在引用标准中加入了《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在各星级中做了具体要求;(2)对各星级、各工作岗位的语言要求有所改变;(3)对三星级以上客房数最低数量的要求由原来的50间改为 40间;(4)对四星级以上饭店客房最小面积的要求量化为20平方米;(5)对厨房的要求更加细化;(6)对三星级以上饭店加入了选择项目,使饭店能够根据自己的经营实际需要来确定投资和经营哪些项目。选择项目共79项,包括客房10项,餐厅及酒吧9项,商务设施及服务5项,会议设施10项,公共及健康娱乐设施42项。其中要求三星级至少选择11项,四星级至少选择28项,五星级至少选择35项;(7)删去了标准中第8、9两个与本标准无关的部分。 4、《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于1989年3月30日发布,1990年1月1日起试行。主要内容有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及对象、加收服务费的条件和审批权限、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及办法、服务费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对加收服务费的管理等,外商投资饭店如何缴纳对外宣传推广费的问题另定。其他非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如加收服务费,也要按该规定执行。 5、《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3年7月29日发布,主要内容为:(1)扶植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发展;(2)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3)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条件;(4)申报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文件;(5)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6)管理合同;(7)饭店管理公司的资信条件;(8)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方式;(9)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10)饭店管理公司的收费;(11)对全民所有制饭店管理公司的主要优惠政策;(12)国家对饭店管理公司的分级管理方式及内容;等等。 6、《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于1993年8月30日颁布并实施,主要内容为(1)饭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2)各饭店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尤其要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3)各级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4)旅游部门要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5)各饭店要本着“内紧外松” 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6)提高饭店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等等。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8、《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3)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儿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等等。 9、《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餐饮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主要内容为(1)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3)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食品添加剂的卫生标准(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6)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7)食品卫生管理(8)食品卫生监督(9)有关法律责任,等等。 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三)康乐服务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内容主要涉及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及罚则等。2004年公安部公布了修改建议稿。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实行。l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于1993年10月14日发布,1997年修订,于1997年12月31日以文化部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涉及宾馆饭店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申报与审批的手续、场地与设施的条件、经营与管理的要求、奖励与惩罚等 (四)设备工程运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颁发,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为锅炉房基本要求、设计建告要求、安全规章制度、检查与监督、经济处罚等。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5年1月11日发布,主要内容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和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为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严格审批制度,及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几处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对烟草系统宾馆饭店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责任与追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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